青岛引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
联系人:刘经理
电话: 151 6528 9800
邮箱:2108690315@qq.com
地址:青岛市黄岛区保税区
青岛仓储货架为您讲解仓储的概念
仓储就是在指定的场所储存物品的行为。“仓” 即仓库, 为存放、保管、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地的总称, 可以是房屋建筑、洞穴、大型容器或特定的场地等, 具有存放和保护物品的功能。“储” 即储存、储备, 表示收存以备使用, 具有收存、保管、交付使用的意思。
仓储就是指: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
仓储合同,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(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)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
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,从保管业中发展、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。近代以来,仓储业日渐发达,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,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、安全、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。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,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。
青岛仓储货架的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:
1.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,即具有仓储设施、仓储设备,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。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。
2.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,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。
3.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。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。
4.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,可以是书面形式,也可以是口头形式。
5.仓储合同为双务、有偿合同。保管人提供储存、保管的义务,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。
6.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。
青岛引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
联系人:刘经理
电话: 151 6528 9800
邮箱:2108690315@qq.com
地址:青岛市黄岛区保税区
Copyright 青岛引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. 备案号:鲁ICP备18040889号